财税【2015】119号和总局2015年97号公告政策关键点
发布时间:
2017-03-28
来源:
分类:
行业新闻
财税【2015】119号和总局2015年97号公告政策关键点(一)
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同时废止】
|
事项 |
关键点 |
||
|
定义 |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
||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
|||
|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
1.人员人工费用 |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
|
|
2.直接投入费用 |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
||
|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
|||
|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
|||
|
3.折旧费用 |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
||
|
注意: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可加计扣除的加速折旧额=min{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额,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额} |
|||
|
4.无形资产摊销 |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
||
|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
|
6.其他相关费用 |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
||
|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按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上述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1-5项费用之和*10%/(1-10%) 其他费用实际发生数=min{其他费用实际发生数,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
|||
|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创意设计费) |
|||
|
备注1: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备注2: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加计扣除或摊销 备注3:特殊收入的扣减——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收入等特殊收入冲减研发费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研发费用中对应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
|||
|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
1.烟草制造业。 |
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主营业务占收入总额50%以上,该收入总额需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 原则上按年确定 注意:明年年度申报时,年度申报表之《基础信息表》“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不能填错,否则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
|
|
2.住宿和餐饮业。 |
|||
|
3.批发和零售业。 |
|||
|
4.房地产业。 |
|||
|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
6.娱乐业。 |
|||
|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
|||
|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活动 |
1.产品(服务)常规升级 |
||
|
2.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 |
|||
|
3.商品化后的技术支持活动 |
|||
|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等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
|||
|
5.市场调研或管理研究 |
|||
|
6.常规性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
|||
|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