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那些你需要知道的事儿(下)
发布时间:
2017-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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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单位在节日给职工发放福利,分别以自产产品、外购产品、购物券等形式发放,是否都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计提增值税?
答:贵公司在节日为员工发放不同形式的福利,应按规定做不同的税务处理:
1、以自产产品形式发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以外购商品形式发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以上可见,如是以自产产品发放职工福利,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如果是外购的商品用作职工福利,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7企业发生哪些情形的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答: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8视同销售收入可以作为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
答: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9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免费供给职工的工作餐是作视同销售处理还是作进项转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免费供给职工的工作餐应当作视同销售处理。
10“买一赠一”在增值税上是否属于无偿赠送?
答:“买一赠一”可以不认定视同销售,但须有严格的形式要求。如果赠品和主商品在同一张发票注明,就可以证明随货赠送的商品实为有偿销售,其销售价格隐含在销售商品总售价中,可视为捆绑销售或者实物折扣,因此不适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有关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
除此之外,一律按照无偿赠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之所以设置如此严格的要求,是为了防止纯粹的“无偿赠送”混入“买一赠一”之类的有偿赠送,从而逃避缴纳税款,是为了堵塞征管漏洞、维护税收公平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