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哪些个人抬头的票据可以在税前列支?
发布时间:
2017-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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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热点
解疑释惑1
哪些个人抬头票据可税前列支?
解答:
个人抬头凭证属于可税前扣除凭证,前提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符合真实性及合理性等税前扣除原则,常见但不限于以下:
一、允许税前扣除的医药费票据;
二、机票和火车票、出差过程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三、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四、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费票据;
五、企业为因公出差的员工报销,个人抬头的财政收据的签证费;
六、允许税前扣除的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员工凭发票实报实销,但由于是员工个人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发票抬头为个人;
特别提醒的是,类似个人抬头手机发票等支出凭证不能税前列支。
解疑释惑2
企业自行调整补税后,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解答:
《办法》吸纳了《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的内容,强调税务机关以风险管理为导向,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会对企业进行风险提示,鼓励企业自行调整。
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在两种情形下税务机关仍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一是企业自行调整补税不到位的;二是企业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