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缴】企业所得税的热点问题汇总!你关心的都在这儿......(收入类)(下)
发布时间:
2017-03-28
来源:
分类:
办税指南
5、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企业所得税上何时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因此,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6、安装费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因此,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如何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9、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商品,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处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